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提升学校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全球竞争力的人才,根据《内蒙古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内医校发〔2024〕35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本专科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资助金的主要来源:学校自有资金、上级部门下拨到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资助原则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评审”的方式择优选拔资助对象。
第四条 资助范围为由学校或学院牵头组织的各类出国(境)课程学习、科研活动、实习实践、文化交流及国际比赛等交流学习项目,不包含国家公派项目和学生个人自行联系的项目。
第五条 本专科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须为基于合作协议所签订的,并已通过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备案的项目。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
第六条 资助对象为学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学生在同一学历阶段,原则上只可获得一次资助。
第七条 资助内容为本专科学生出国(境)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具体标准根据出国(境)前往地区给予补助。其中,欧洲、美洲、大洋洲、非洲补助标准不超过20000元/人,亚洲(含港澳台)补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人,所发生的出国(境)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补助。
第三章 资助金的申请
第八条 资助金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道德品质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秀,符合所申请本专科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录取条件;
(三)身心健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意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资助金:
(一)参加国(境)外合作院校学费对等互免项目的;
(二)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出国(境)学习资助的。
第四章 资助金的评审和发放
第十条 申请者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初审后送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复审,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议择优遴选资助对象,资助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发放。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因个人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而放弃参加本人申请的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在读期间不得再次申请资助金。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金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得的资助资格,退还所领取的资助金;涉及违规违纪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未能按要求完成交流学习任务的;
(三)在国(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或学校管理规定的。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并已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学习需提前回国的,应出具相关医学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对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核减,结余部分退还学校。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返校的,取消其资助资格,追缴已发资助金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取消或学生未能完成项目,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核后可凭出国(境)项目确认材料、公示名单及相关票据申请签证费和机票退改签费补贴。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应为学生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获资助学生应履行汇报与交流义务,按照学校安排分享交流学习心得体会,扩大项目影响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附件:
内蒙古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出国(境)交流资助金申请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