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内医学工字[2016] 5号
 
关于内蒙古医科大学2016年学生活动经费
划拨的通知
 
各学院:
    为进一步服务学生,提高学生活动质量,结合学校年度学生工作重点,经学校研究,决定向各学院划拨学生活动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开展学生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教育性原则,必须有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
    (二)健康性原则,必须要有健康向上的活动内容。
    (三)安全性原则,必须要有安全可靠的活动形式。
    (四)经济性原则,必须要从节约出发,切忌铺张浪费。
    二、学生活动经费的拨款标准
    学生活动专项经费拨款标准为:以当年在籍全日制学生为标准,按年划分。学生活动经费由基础经费和专项经费二部分组成,全校学生活动经费总额按照生均20元标准划拨。
 
    三、学生活动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学生活动经费是指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划拨到学院用于学生管理和学生活动的专项经费(不包括共青团工作活动经费)。此经费要求用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学生学风建设活动、考风考纪教育活动、安全教育活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及其他学生活动。学生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与学生管理、学生活动无关的经济活动,不得用于招待、购买礼品和日用品等。
    四、学生活动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
  (一)各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学生活动专项经费的使用由本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报学生处审核登记后,财务处根据学校经费审批程序按规定给予报销。
    (二)各学院如需报销学生活动经费时需附活动计划书和图文总结材料,否则不予报销。
    (三)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生活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的原则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在使用中不得违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和检查
    (一)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学生活动经费的管理、审批工作,对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要求制定本学院学生活动经费预算,经费借支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财务处在上述经费使用范围内,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性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
    (三)学生处负责对各学院学生活动的开展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四)各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处提供开展学生活动的相关资料,以便总结,积累学生活动的经验和成果。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6年3月9日

上一篇:关于评选内蒙古医科大学2015年度“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评选内蒙古医科大学2015年度“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