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内蒙古医科大学孤残特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孤残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孤残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内蒙古医科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博学笃志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博学笃志助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博学笃志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儿、残疾、单亲学生。
第四条 资助名额依据每年我校孤残学生具体人数确定。
第五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博学笃志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博学笃志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学生,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丧失父母(事实无人抚养),无经济来源;
2.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一方已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本人或父母持有低保证。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本助学金:
(一)受纪律处分且评选时仍在处分期的学生;
(二)休学期间的学生;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无进取心的学生;
(四)生活中铺张浪费,购买不必要的奢侈品,存在不良嗜好、不良习惯的学生。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并提交审批表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院评审。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申请学生开展资格审查,拟定学院资助建议名单,经学院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第十条 学校复审。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对各学院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拟定学校资助建议名单,经学校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公布评审结果。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对学生资助拟定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存档、备案,并报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评审结束后将博学笃志助学金一次性发放至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所在学院对受助学生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需全额退还资助资金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蒙古医科大学博学笃志助学金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