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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考风建设,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根据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违规行为的认定。学生违反考试规则视情节轻重,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种。

(一)学生在考试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考场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纠正无效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考场规则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交卷后翻阅他人试卷的;

8.纠缠监考教师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偷看、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和替人考试的;

6.故意将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销毁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1.凡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的其它作弊行为。

第四条违规行为处理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理

1.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允许参加补考;

2.应写出书面检查,写明违纪事实及本人认识,并在班会或年级大会上作公开检讨;

3.本年度取消评优评奖资格,不能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不得发放奖学金,学生干部撤销其职务;

4.再次违纪者,取消补考资格;

5.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作弊学生的处理

1.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2.本人应写出书面检查,写明作弊事实及本人认识,并在班会或年级大会上作公开检讨;

3.再次作弊者,或一学期有两次作弊者,作留(降)级处理,学生需重修在读年级全部课程,参加考试重新取得课程成绩(学分),所有课程一律不得免修,并按标准缴纳当年学费;

4.本年度取消评优评奖资格,不能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不得发放奖学金,学生干部撤销其职务;

5.学生考试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的;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4)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5)盗窃试卷的;

(6)作弊后销毁作弊证据的;对窃取试卷或试题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作弊后拒不承认舞弊事实,态度恶劣或有其它严重作弊

行为的;

(8)第二次作弊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9)第三次作弊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可以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违规行为以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检查人员的判定为准。被举报者,通过教务处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二)对违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令其退出考场。同时,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三)考试结束后,主考教师应于当日或者次日将考场纪录表和书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的试卷和物证一并送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按程序审批。

(四)如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其家长接回。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离校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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