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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及自治区教育厅资助政策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及学校用于支持落实在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学校各类奖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等。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学校本专科生资助体系: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具体名额以国家、自治区实际下达名额为准,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具体名额以国家、自治区实际下达名额为准,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下达指标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具体名额以国家、自治区实际下达名额为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3档,具体标准为1档每生每年4500元,2档每生每年3300元,3档每生每年21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本专科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具体名额以自治区实际下达名额为准,每生每年6000元。

(五)本专科生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具体名额以自治区实际下达名额为准,每生每年4000元。

(六)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本专科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自愿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八)本专科生学校奖学金。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设立本专科生学校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资助范围为每班级学生总数的30%,分为3档。其中,一等每生每年1800元,二等每生每年1200元,三等每生每年700元。单项奖学金按照级别和等级要求,奖励标准从每生每年500元﹣1000元不等。

(九)本专科生学校助学金。为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努力进取,积极向上,设立本专科生学校助学金,包括"博学笃志助学金"、临时困难补贴、学生重大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救助金。"博学笃志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孤残特困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临时困难补贴用于资助家庭或本人因突发情况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元;学生重大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救助金用于资助因医疗支出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依据学生所受伤害或所患疾病产生的实际医疗费用及家庭经济情况等综合评定,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30000元。

(十)医学定向生免费教育补贴。被学校录取的医学定向学生,在校期间无需缴纳学费、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费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330元,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

(十一)勤工助学补贴。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其中,固定岗按照工作性质及类别,发放标准从每生每月315元﹣840元不等;临时岗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小时21元。

(十二)副食补贴。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不包括留学生)副食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31元,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

(十三)减免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法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在获得各类奖助学金资助后仍无力缴纳学杂费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杂费。减免额度分为全部减免和部分减免两个等级。

(十四)其他。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补助补贴。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全部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资助。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学生资助工作,学校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七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财务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资金预算审核、资金下达及发放管理。

第九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申报预算并组织实施,拟定各类奖助学金的指标分配建议方案,加强评选复审、统计、汇总、上报等过程监督,强化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复学及应征入伍学生申请学费资助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十条审计处负责做好学生资助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提供参加评选本专科生的人数、成绩等相关数据,并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十二条各学院是学生资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做好本学院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定和审核工作,要将学生申请材料、认定结果、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评选学年建档备查,确保评审过程规范化。

第十三条各单位、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严禁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一经发现,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单位、部门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学生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学生资助资格,进行全校通报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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