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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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规范学校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提出学校层面的评审意见。

第四条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为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做好学院校级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向学校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本学院校级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五条各班级成立奖助学金评选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选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班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团支部委员会委员、班级委员会委员及非学生干部代表等不少于7人组成,负责对所在班级同学的校级奖学金进行评议、复查、评定,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本班级校级奖学金初选名单。

第三章评选类别、比例和额度

第六条校级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人数为班级总人数的30%(四舍五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和额度如下:

第四章评选条件

第八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爱国主义思想,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参评学年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参评学年不在处分期。在评选阶段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取消参评资格。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素质(F1)达到良好(80分)及以上。

(三)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对象为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生,参评单项奖学金对象为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生且所获奖项认定时间在评选学年内。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自觉锻炼身体,学生体质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等级。

第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要求:

(一)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评选学年发展性素质排名位于班级前1/3,智育素质排名位于班级前1/2,在此范围内按基础性素质排名确定获奖人选。

(二)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评选学年发展性素质排名位于班级前1/2,智育素质排名位于班级前1/2,在此范围内按基础性素质排名确定获奖人选。

(三)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评选学年发展性素质排名位于班级前2/3,智育素质排名位于班级前1/2,在此范围内按基础性素质排名确定获奖人选。

第十条评选学年发展性素质分数为零的学生不能参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一条毕业学年没有课程的班级,优秀学生奖学金智育分数以实习成绩、出科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成绩等其他毕业学年所获成绩计算。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乌兰夫奖学金同时兼评。

第十三条单项奖学金的具体要求。

单项奖学金是为了奖励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或代表学校参加自治区(省、直辖市)级及以上比赛争得荣誉的学生。

(一)智育优秀奖学金:评选学年智育素质排名位于班级前3%,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乌兰夫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时兼评。

(二)学生工作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学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共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为获得国家级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干部;二等奖为获得自治区(省、直辖市)级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干部;三等奖为学生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在荣获参评学年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荣誉者中择优评选,评选人数不超过所在单位学生干部总人数的1%,不足1人的按1人评选。同一事迹获不同等级奖励,以最高等级奖励参评。

(三)体育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代表学校参加各项地级市及以上级别比赛并获得前八名荣誉或破纪录者,评选参照《内蒙古医科大学运动队训练补助和奖励办法》(内医校发〔2016〕102号)执行,由体育教学部确定初选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进行评审。

(四)美育活动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代表学校积极参与各类美育活动,并获得自治区(省、直辖市)级及以上奖励者,共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奖为获得国家级以上奖励者,二等奖为获得自治区(省、直辖市)级及以上奖励者。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励,以最高等级奖励参评。团体项目获奖,主要负责人可参评。

(五)劳动实践技能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专业技能竞赛、青年志愿者、社区援助、"三下乡"等劳动、实践、技能活动,并获得自治区(省、直辖市)级及以上奖励者,共分两个等级。其中,一等奖为获得国家级及以上奖励者,二等奖为获得自治区(省、直辖市)级及以上奖励者。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励,以最高等级奖励参评。团体项目获奖,主要负责人可参评。

(六)创新创造创业奖学金:用于奖励积极参加创新、创造、创业活动且成果丰富者,或在某一方面有所发明、有所创造者。共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奖为获得国家级及以上奖励者,二等奖为获得自治区(省、直辖市)级及以上奖励者。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励,以最高等级奖励参评。团体项目获奖,主要负责人可参评。

(七)执业医师考试优秀奖学金、"自强之星"奖学金等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立的其他单项奖学金。

第五章评选时间和程序

第十四条校级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其中,非毕业年级在10月开展评选工作,毕业年级在6月开展评选工作。

第十五条召开预备会。学校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评审委员会依次组织召开校级奖学金评审工作预备会,传达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强调有关要求,部署评审工作。班级评选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召开班级大会,及时传达预备会及文件精神,做好校级奖学金评审宣传,启动班级推选工作。

第十六条班级评议。班级评选小组根据学生参评年度素质测评结果,按照评选条件要求,拟定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初选名单,在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经班级全体学生确认无异议后,报送至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汇总,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学院评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本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初选名单的学生开展资格审查,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使用学生管理系统进行线上申报。同时,拟定学院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学生的建议名单,经学院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纸质版学院评审结果及评审报告报送至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电子版材料通过学生管理系统审核报送。

第十八条学校复审。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拟定校级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公布评审结果。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校级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章表彰和发放

第二十条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发放奖学金。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

第二十二条已获奖学金的学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不良行为,学校将取消其所得荣誉并进行全校通报,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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