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内教发〔202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的信息数据,结合学校实际掌握的情况,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等级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级学生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组织、汇总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学院认定工作组须参照《内蒙古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和量化测评表》,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民主评议和量化测评细则,并送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备案。

(三)各学院应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认定评议工作。每宿舍推选一名不参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作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困难职工(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九条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A、B、C三个等级。

A级:主要指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困难职工(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家庭子女等情况。

B级: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

C级: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

第四章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内蒙古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按时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申请表"和书面申请书,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书面申请书应包括:

1.家庭成员及其所从事的职业状况;

2.近两年来家庭经济收入及支出情况;

3.家庭所拥有的资产(存款、住房、车辆等)情况;

4.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及学业、品德等表现;

5.月平均消费水平;

6.其他特殊情况。

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困难职工(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家庭子女等情况的学生,还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三)认定工作

1.新学年开学后,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收回"申请表"、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民政、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民主评议和量化测评,初步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认定,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送交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学院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3.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认定工作组将认定材料送交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并组织学生登录学生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填报、上传全部材料扫描件。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提交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四)建档备案

各学院将最终确定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并将"申请表"、申请书、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各学院不得要求学生及其监护人临时开具任何经济困难证明类材料。属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困难职工(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家庭子女等情况学生,各学院可要求学生或其监护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学生填写"申请表"时必须承诺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参加认定的学生每学年均应提交"申请表"、申请书,确保相关信息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不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虚假佐证材料。(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各学院要建立并落实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和规范。同时,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规范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五条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学生不如实填写"申请表",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学生已认定资格,进行全校通报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内蒙古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和量化

测评表

2.内蒙古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在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上一篇:内蒙古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下一篇:内蒙古医科大学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