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内蒙古医科大学孤残特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孤残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孤残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内蒙古医科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博学笃志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医科大学"博学笃志助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内蒙古医科大学"博学笃志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儿、残疾、单亲学生。
第四条资助名额依据每年我校孤残学生具体人数确定。第五条内蒙古医科大学"博学笃志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内蒙古医科大学"博学笃志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学生;
(六)持有当地村、乡、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效特困证明、卡或低保证的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列为特困资助对象:
(七)丧失父母,无任何经济来源;
(八)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九)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七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本学年助学金:
(一)上年度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
(三)休学期间的学生;
(四)学习态度不端正、无进取心的学生;
(五)生活中铺张浪费,购买不必要的奢侈品,存在不良嗜好、不良习惯的学生;
(六)原则上评选年度内各项资助累计不超过8000元。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内蒙古医科大学"博学笃志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年发放。
第九条各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在规定时间段内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申请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学院对通过初审的学生进行内部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学校将对审核通过的学生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如发现不正确使用助学金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该生本年的助学金,或取消下一学年的参评资格。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内蒙古医科大学"博学笃志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孤残学生。助学金由内蒙古医科大学助学基金拨付。对于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学院,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