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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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实行"谁设岗、谁管理、谁负责",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组织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各设岗单位、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的职责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地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学生劳动酬金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相关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的职责

第十一条协调学校各单位、部门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设岗单位、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五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学生的权利:

(一)申请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凡是思想品德端正,行为习惯良好,热心学校活动,无重大违纪行为,无不良嗜好,无奢侈消费行为,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能够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可以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岗位。

(二)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服务。

(四)了解设岗单位、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设岗单位、部门不合理的工作要求和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五)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六)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以及设岗单位、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设岗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相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2.弄虚作假,欺骗设岗单位、部门;

3.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4.故意损坏设岗单位、部门的财物;

5.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设岗单位、部门财物;

6.向设岗单位、部门提出工作内容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7.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三)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岗位中需要完成的各项任务。(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信息。(五)因违反本办法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设岗单位、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设岗单位、部门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校内设岗单位、部门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但不可以超出规定的范围。

(三)对学生进行岗位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条设岗单位、部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勤工助学相关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时间安排、职责制定。

(三)负责本单位、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岗前培训。

(四)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五)负责本单位、部门勤工助学学生履职情况的考核,每月按时报工作量,不得虚报、克扣、转让学生的合法报酬。

第七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实际需要设计岗位类型和数量。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作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学校定期将新的岗位信息公开供学生竞聘。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部门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原则上学校的财务工作、机密(人事)档案管理及员工的本职工作不宜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四条固定岗位在每学期初申报,临时岗位在确需临时用工时由设岗单位、部门申报。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部门需填写《内蒙古医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申请各类岗位时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审批同意后按申请表中有关约定执行。

第八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六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九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和支付

第二十七条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标准为每生每月315元。每生同时担任的固定岗位不得超过2个。对未完成岗位工作量的学生,应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减其勤工助学酬金。对于工时较长需要增加酬金的特殊岗位,需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审批后设立,最高不超过每生每840元。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21元。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八条勤工助学酬金支付:

(一)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设岗单位、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二)学生上岗后,校内各设岗单位、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内蒙古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工时表》纸质和电子版,送交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统一制表报送财务处,酬金打入学生个人账号。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设岗单位、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医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

*附件在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实行"谁设岗、谁管理、谁负责",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组织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各设岗单位、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的职责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地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学生劳动酬金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相关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的职责

第十一条协调学校各单位、部门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设岗单位、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五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学生的权利:

(一)申请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凡是思想品德端正,行为习惯良好,热心学校活动,无重大违纪行为,无不良嗜好,无奢侈消费行为,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能够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可以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岗位。

(二)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服务。

(四)了解设岗单位、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设岗单位、部门不合理的工作要求和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五)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六)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以及设岗单位、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设岗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相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2.弄虚作假,欺骗设岗单位、部门;

3.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4.故意损坏设岗单位、部门的财物;

5.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设岗单位、部门财物;

6.向设岗单位、部门提出工作内容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7.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三)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岗位中需要完成的各项任务。(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信息。(五)因违反本办法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设岗单位、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设岗单位、部门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校内设岗单位、部门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但不可以超出规定的范围。

(三)对学生进行岗位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条设岗单位、部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勤工助学相关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时间安排、职责制定。

(三)负责本单位、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岗前培训。

(四)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五)负责本单位、部门勤工助学学生履职情况的考核,每月按时报工作量,不得虚报、克扣、转让学生的合法报酬。

第七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实际需要设计岗位类型和数量。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作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学校定期将新的岗位信息公开供学生竞聘。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部门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原则上学校的财务工作、机密(人事)档案管理及员工的本职工作不宜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四条固定岗位在每学期初申报,临时岗位在确需临时用工时由设岗单位、部门申报。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部门需填写《内蒙古医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申请各类岗位时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审批同意后按申请表中有关约定执行。

第八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六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九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和支付

第二十七条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标准为每生每月315元。每生同时担任的固定岗位不得超过2个。对未完成岗位工作量的学生,应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减其勤工助学酬金。对于工时较长需要增加酬金的特殊岗位,需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审批后设立,最高不超过每生每840元。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21元。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八条勤工助学酬金支付:

(一)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设岗单位、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二)学生上岗后,校内各设岗单位、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内蒙古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工时表》纸质和电子版,送交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统一制表报送财务处,酬金打入学生个人账号。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设岗单位、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医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

*附件在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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