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发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早日成才,报效祖国,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乌兰夫基金会在学校设立了"内蒙古医科大学乌兰夫奖学金"(以下简称"乌兰夫奖学金")。为规范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工作,根据《乌兰夫基金会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乌兰夫奖学金项目资金由乌兰夫基金会负责提供。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乌兰夫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条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出本学院乌兰夫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六条各班级奖助学金评选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选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班委、团支委及学生代表等不少于7人组成,负责对所在班级同学的学生奖学金进行评议、复查、评定,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本班级乌兰夫奖学金初选名单。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名额分配。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根据乌兰夫基金会与学校签订《乌兰夫奖学金协议》中的具体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及各学院三年级及以上在校本科生人数,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方案,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审议后,下达各学院具体名额。

(二)召开预备会。学校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学校预备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学院预备会,传达具体评审要求,班级评选小组召开班级大会,做好宣传工作。

(三)开展评审工作。

1.个人申请。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向班级评选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内蒙古医科大学乌兰夫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班级评议。班级评选小组对所在班级乌兰夫奖学金进行评议、复查、评定,提出获奖学生初选名单,由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审核确认后,报送至学院评审委员会。

3.学院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班级评选小组报送的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并对评选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初选名单经学院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评审结果和评审报告送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并在学生管理系统中进行报送。

4.学校复审。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对各学院报送的评审材料进行复审,提出评审意见,经学校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公布评审结果。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后,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在全校范围内对获奖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形成评审报告。学校评审委员会需汇总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结合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及公示结果形成评审报告。

(六)报送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学校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将相关材料报送乌兰夫基金会。

第四章评选标准与条件

第八条"乌兰夫奖学金"每年评选30人,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九条乌兰夫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

第十条"乌兰夫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向上,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

(二)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文艺体育、志愿服务等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三)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入学以来每学年基础性素质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3;在参评学年基础性素质排名位于班级前10%,发展性素质排名位于班级前1/3;入学以来无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不及格科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专业竞赛、创新发明等某一方面获奖或表现特别优秀者。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素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80分),残疾学生除外。

(五)在校期间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五章管理与发放

第十一条乌兰夫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乌兰夫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该项奖学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奖学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发挥好乌兰夫奖学金立德树人、为国育才的重要作用,确保乌兰夫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在评选过程中不得出现任何违法违规、损害乌兰夫基金会声誉的行为。如发生,一经查实,取消所涉及学生乌兰夫奖学金的评选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乌兰夫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能重复获得。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上一篇:内蒙古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下一篇:内蒙古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