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测评是按照学校人才培养目标,通过设立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等测评指标,确定评价标准,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激励的一种工作机制。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素质测评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导向性原则,引导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坚持科学性原则,将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静态测量与动态考查相结合、民主评价和组织评价相结合。

(三)坚持可比性原则,适用于不同学院、不同专业学生进行量化考评,便于学生之间进行比较。

(四)坚持公开性原则,在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各级组织测评中,全过程公开测评人员、程序、结果。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为确保学生素质测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学校实施"校﹣院﹣班"三级组织工作运行机制。

(一)学校层面

学校成立学生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学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团委、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处、体育教学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统筹安排全校学生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部门工作责任:

1.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1)负责拟定学生素质测评指标体系,制定学生素质测评相关制度。

(2)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素质测评工作,并做好统计、汇总、审核学生素质测评材料等相关工作。

(3)负责协调解决测评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4)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学生素质测评工作筹备、开展、结果等重点节点的工作情况及重大问题。

2.教务处

(1)负责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三周周日前向各学院提供测评学年各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成绩(含缓考成绩),并于每年6月10日前及时提供毕业生相关成绩。

(2)负责协助解决测评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3.体育教学部

(1)负责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三周周日前,向各学院提供测评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以下简称"体育达标成绩")及参与校内外体育竞赛获奖情况证明材料,并于每年6月毕业生素质测评前及时提供毕业生相关成绩。

(2)负责协助解决测评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4.团委、招生就业处及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处等相关部门

(1)负责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三周周日前,向各学院提供测评学年发展性素质测评中获奖荣誉、课题及项目参与等相关情况证明材料,并于每年6月毕业生素质测评前及时提供毕业生上述相关情况证明材料。

(2)负责协助解决测评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学院层面

各学院成立学生素质测评工作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负责人、教科研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按照学校有关要求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工作,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按照学生素质测评程序,组织、指导和监督班级评议小组开展测评工作,并要按时汇总、审核、公示、备案、报送测评结果与相关材料,及时解决学院测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班级层面

按照行政班级成立班级学生素质测评小组,测评小组由班主任为组长,班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团支部委员会委员、班级委员会委员及非学生干部代表等不少于7人组成,非学生干部代表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主要负责在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工作组的指导下,对所在班级同学的各类测评数据进行评议、计算、统计、核查、评定,并将评定数据报送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工作组。各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工作组审核后,须将测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四)学生层面

学生本人对照学生素质测评指标体系,按时完成测评学年本人的德育评分及自我小结,并需提供各类获奖、得分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同报送至班级学生素质测评小组,配合完成好测评各项工作。

第三章学生素质测评程序

第五条学生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开展1次。其中,非毕业年级于每年九月开展,毕业年级于当年六月开展。

第六条学生素质测评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本人对照学生素质测评指标体系,结合个人实际,完成"德育"自评打分,撰写完成个人小结,并如实提供各类获奖、得分情况佐证材料,按时按要求提交至所在班级学生素质测评小组。

(二)班级学生素质测评小组在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工作组指导下,对本班同学开展测评,并对学生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及时向所在班级全体学生反馈初评结果,经学生本人核实确认签字后,报送至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三)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梳理、汇总、审核本院所有行政班级的学生素质测评结果,并将学院初评结果报送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工作组复审,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由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工作组组长确认签字,加盖学院公章,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同时,要将测评结果及时如实录入学生管理系统。

(四)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汇总全校学生素质测评结果,总结学校学生素质测评情况,及时报送至学生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完成备案工作。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修改学生素质测评相关数据及佐证材料。

第七条校级及以上活动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团委、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处、体育教学部等主办承办活动相关部门认定,院级活动由活动主办学院认定。

第八条学生素质测评结果将作为学生各项各类奖学金评定、推优入党、评优评先、毕业生就业推荐等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经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备案后,严格按照其实施细则在本学院组织实施。

第四章指标体系

第十条学生素质测评指标体系分为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其中,基础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环节中形成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体心理等方面的基础性素质;发展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管理、引导过程中形成的组织管理、美育素质、体育特长和劳动技能等发展性素质。

第十一条指标体系分解

(一)基础性素质

基础性素质测评指标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身体素质,详见表1。计算公式:F(基础性素质分)=F1+F2+F3。

(二)发展性素质

1.发展性素质测评指标

(1)组织管理能力

组织管理能力是指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学生干部包括学生党支部委员、共青团干部、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区自律委员会成员、学生社团负责人、班级班委等。对学生干部的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考核,各级学生干部分别由任用单位进行考核,核定等级。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考核结果,由任用部门在测评学年次年9月第二周内,送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汇总,院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考核结果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

(2)创新创造能力

①出版著作。

②发表学术论文(学术论文以所载正式刊物为依据)。

③取得科研成果或参加科技活动,包括科研成果获奖、获得专利授权、获得著作权、获批各级各类学生科研项目。

④参加创新、创造、创业、技能大赛等各级各类活动。

(3)体育特长

在测评学年内,学生参加院级及以上体育活动获得的表彰或奖励情况。

(4)美育素质

①参与展演类活动,包括书画展、演唱(演奏)会、诗歌诵读、舞蹈、戏剧等专场展演、综合展演及比赛等活动。

②参与实践类活动,包括宿舍文化艺术节、影视评论鉴赏会、中华经典阅读分享会和艺术经典教育、人文知识竞赛等活动。

(5)劳动素质

①参加日常生活劳动。包括勤工助学活动,教室、食堂、图书馆、楼宇、校园环境等的卫生保洁、绿化美化和管理服务等。

②参加专业生产劳动实践。包括实验室劳动、药用植物园劳动、健康科普、义诊等各类专业相关劳动实践。

③参加公益性和志愿服务。如"三下乡"社会实践、"返家乡"社会实践、支教助残、社区服务、公益环保、赛会服务等各类公益性服务。

(6)技能特长

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语言类等级考试(认证考试)证书等。

(7)辅修双学位情况

以学生获得的辅修双学位学分为依据。

(8)参加文体、创新创造或其他竞赛未获奖,以及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计分,可参考第二课堂成绩单。

2.发展性素质测评总分=∑(各项发展性素质加分)。

第五章测评办法

第十二条基础性素质测评办法

(一)德育素质测评方法

德育素质主要考察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行修养的综合表现情况。测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与理想信念、道德品质与社会责任、学习态度与职业素养、遵纪守法与行为规范等方面,打分由个人自评分、综合评价鉴定分和加减分组成。

1.德育素质指标内容

(1)思想政治与理想信念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热爱祖国,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五个认同"。积极学习和宣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道德品质与社会责任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诚信意识,敬廉崇洁,公道正派,弘扬正气。恪守学术道德,在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经济诚信、交往诚信等方面具有良好表现。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关心热爱集体,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劳动实践、志愿服务等各项活动。

(3)学习态度与职业素养

勤奋学习,掌握专业知识和本领,努力提高专业能力。发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积极提高岗位胜任能力。勇于探索,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掌握新时代科学文化知识。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德修身,提升素养。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校纪校规及课堂纪律,具有良好的学风,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讲文明、讲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遵纪守法与行为规范

2.德育素质加分内容

对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按表2-1、表2-2及表3所示加分。由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级别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1)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集体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校级及以上组织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成员按表2-1所示加分。宿舍评比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成员按表2-2所示加分。

(2)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抢险救灾、抢救伤残病人、扶残助弱、拾金不昧等事迹者(需具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4分。

(3)取得突出成绩受到校级及以上组织表彰的先进个人(如优秀共产党员、十佳大学生、文明大学生、桃李之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不包括以学生素质测评结果为依据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各级各类奖学金以及校院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对其组成人员的表彰),按表3所示加分,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不累加计分。

(4)其它经学院认定的德育素质加分项目,可依据第二课堂成绩单思想政治引领模块得分酌情加分。

3.德育素质减分内容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按照表4所示减分。

(2)违反学生管理相关规定,但未受到违纪处分的,如无故旷课、上课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寝室卫生和安全检查不合格等情况,应给予校级或院级通报批评,并酌情减1-4分/次。

(3)其它经学院认定的减项目。

(4)同一行为同时受多项处罚,按最重种类扣分。

4.德育素质评价方法

(1)个人自评分

学生个人对照德育素质测评指标,根据自己的实际表现,撰写书面总结,进行个人自评分。个人自评满分为100分,占德育素质评分的10%。

(2)综合评价鉴定分

班级学生素质测评小组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对每位学生进行综合评价鉴定,满分为100分,占德育素质评分的80%。

(3)德育素质测评分=(个人自评分x10%+综合评价鉴定分x 80%)+加分﹣减分。德育素质总分超过100分时,按照100分计算。

5.德育素质(F1)测评结果可作为政治审查、评奖评优、推优入党、参军入伍等思想品德鉴定依据。

(二)智育素质测评方法

1.智育素质测评满分为100分,以必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成绩作为评分依据(体育课程在必修课中统一计算)。

2.本科生智育素质测评得分=∑(测评学年所修必修课成绩x该门课程应得学分)-测评学年所修必修课学分总和。专科生智育素质得分=测评学年必修课成绩总和:测评学年所修必修课总数。

3.选修课、补考、重修成绩计算方法

(1)公共选修课学分不计入本学年智育成绩。

(2)补考的学生以初次考试成绩参加测评。其中,本科生补考的学分按照未获得该课程学分即零学分计算,缓考的以缓考成绩计分。

(3)需要重修的学生,其成绩以初次考试成绩参加测评,本科生重修的学分按照未获得该课程学分即零学分计算,经重修后所取得的成绩不再参加测评。

(三)身体素质测评方法

1.身体素质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获得的体育课成绩和体育达标成绩为依据,身体素质满分为100分。

2.身体素质测评得分=体育课成绩x50%+体育达标成绩x50%。

3.测评学年内无体育课成绩的,身体素质测评得分=体育达标成绩x100%。

4.符合免测条件的学生,体育达标成绩按照60分计算。

第十三条发展性素质测评办法

(一)组织管理能力加分依据

担任学生干部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按表5所示加分。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期的,不计分;未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不计分;兼任多项职务的,以最高评分项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创新创造能力加分依据

以学生在测评学年期间实际参加创新创造活动的情况为依

据。包括:

1.出版著作。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6所示加分,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

2.发表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论文按表7-1所示分值区间进行加分,刊物级别由学院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具体分数由学院根据期刊等级研判确定。论文须公开发表在正规出版刊物,不同论文按篇数累加计分;个人独著论文,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集体合作论文,作者得分=相应项x作者系数,参照表7-2。作者排序在第五位及以后的,不加分。

3.科研成果或参与科技活动。授权专利和著作权的按表8所示加分。参加创新、创造、创业、技能大赛获奖或科研成果获奖的,按表9所示加分。获得国际级别奖项的,由学院按照校团委的指导意见进行加分。不同成果可累加计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的,只计最高分,不进行累加;集体成果主要负责人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参与者(含主要负责人前五名)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获批校级学生科研项并按期结题,负责人计8分,其他参与者(含主要负责人前五名)计4分。获批自治区级及以上学生科研项目并按期结题,负责人计12分,其他参与者(含主要负责人前五名)计6分。

(三)体育特长加分依据

以学生在测评学年期间实际参加体育活动的情况为依据。包括:

1.参加各级体育竞赛获奖的,按表10所示加分,参加国际级别竞赛获奖的,由学院按照体育教学部的指导意见进行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项,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2.参加学校体育训练队训练满一年者,加8分。

3.破纪录者由学院根据体育教学部的指导意见,确定加分标准。

(四)美育素质加分依据

以学生在测评学年期间实际参加美育活动的情况为依据。包括:

1.参加各级美育竞赛获奖的,按表11所示加分,参加国际级别竞赛获奖的,由学院按照校团委的指导意见进行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项,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2.参加大学生艺术团训练满一年者,加8分。

3.撰写艺术、新闻稿件,被校级及以上各级平台刊登,视影响力每篇计0.5-1.5分,最高累加上限为8分。

(五)劳动素质加分依据

以学生在测评学年期间实际参加劳动实践活动的情况为依据。包括:

积极参加益活动、劳动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被评为各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按表12所示加分。获得国际级别奖项的,由学院按照校团委的指导意见进行加分。因同一事迹受到不同级别表彰的,以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

2.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日常生活劳动教育、专业生产劳动实践、公益性和志愿服务等活动(未获奖),可根据活动级别和时长酌情计0.2-3分/次,一学年总计加分最高上限为10分。

(六)技能特长加分依据

以学生在普通话、外语、计算机等方面获得的水平考试等级为依据,按表13所示加分。通过英语三级的学生加5分,CET4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的学生加6分,达到525分及以上的学生加8分;CET6达到425分及以上的学生加10分,CET6达到525分及以上的学生加12分。

(七)辅修双学位加分情况

辅修双学位的学生按表14所示加分。

(八)其他

1.个人积极参与学校和学院举办的各类讲座、论坛,艺术汇演,知识竞赛,科技、文化、体育、心理健康等活动,且未获得奖项,可根据活动级别和时长酌情计0.2-3分/次,测评学年总计加分最高上限为15分。

2.由国家部委、共青团中央主办的活动,按国家级相应项计分;由自治区各厅局、自治区团委、国家级协会、学会、学组等主办的活动,按自治区级相应项计分;由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主办的活动,按自治区级相应项计分;由地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团委及自治区级协会、学会、学组等主办的活动,按校级相应项计分;各级各类组织举办的线上活动,由学院审议确定对应级别。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上一篇:内蒙古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重大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篇:内蒙古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机制实施办法(修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