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是由学校投入专项经费,以救危助困为目的,对遭遇重大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的学生进行救助的项目。
第二条学校每年投入15万元作为学生救助专项经费。
第二章救助对象与标准
第三条凡学校在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救助金:
(一)因意外事故而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补助后自付费用仍然较高、超出家庭经济承担范围的;
(二)学生在校期间突发重大疾病(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重症(慢性)疾病为准),在扣除各类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补助后自付费用超出家庭经济承担范围的。
第四条救助标准根据学生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的病情、实际医疗费用(各类保险报销后)及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综合评定。原则上每生每年不超过3万元。
第三章救助金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处理学生重大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的救助工作,决定救助金发放等重大事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救助金只能用于对因遭受重大意外伤害或患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学生进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对于学生在校期间因遭受重大意外伤害或者突发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确需学校临时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救助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七条申请救助金者一般为受重大意外伤害和患重大疾病的学生本人,如遇特殊情况可由辅导员代为申请并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学生证复印件及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救助金申请程序为:
(一)学生本人或辅导员填写《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重大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救助金审批表》(以下简称为《审批表》)并报学院审批;
(二)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辅导员将《审批表》、医疗疾病证明及实际医疗费用清单票据、保险补助或理赔的有效证明、未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的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等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
(三)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对学院提交的救助金审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定初步救助金额,报送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救助金审批手续完成后,学生本人或辅导员凭《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重大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救助金审批表》及领款条到财务处办理救助金的相关领款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重大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
救助金审批表
*附件在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