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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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和学杂费减免。

第二章临时困难补助

第四条学生本人或其家庭因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临时困难,经核实确属无法及时解决,并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学校可酌情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第五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生因疾病需要治疗,但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又遭遇突发性事件,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证的。

(三)新生入学报到,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生活用品,申请"绿色通道"的。

第六条补助标准:临时困难补助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元。

第三章学杂费减免

第七条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法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在获得各类奖助学金资助后仍无力缴纳学杂费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杂费。

第八条学杂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一般在6月份前申报下一学年学杂费减免。

第九条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被认定为特别困难(A等),且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学杂费减免:

(一)父母双亡,家庭生活以救济为主,无其它经济来源,本人无其它经济资助者;

(二)残疾学生,学生本人需持有残疾证;

(三)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

(四)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五)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减免范围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情况、学费和住宿费金额以及享受其它资助的情况分为全部减免和部分减免两个等级。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本人申请。根据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根据所申请的项目提交对应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院初审。学院对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初审名单和相关材料须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学校审定。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对学院报送的材料复审后,提交学校进行审批。其中,临时困难补助须报请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批后发放;学杂费减免须由学校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进行校内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存档、备案,并报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补助和减免:

(一)因本人成绩不合格导致留级、降级的;

(二)因违反校规校纪,处于受处分期间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有挥霍浪费行为或高消费行为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愿意申请助学贷款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十五条学校与学生所在学院对享受困难补助和学杂费减免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学杂费或退还困难补助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内蒙古医科大学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

2.内蒙古医科大学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申请审批表

*附件在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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